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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务员不准辞职,适合用劳动法吗?

发布日期:2025-10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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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制公务员是否适用《劳动法》,需根据其身份性质和管理依据进行区分,不能一概而论。

根据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、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,均被排除在《劳动法》的适用范围之外。因此,若合同制公务员是通过统一的公务员考试正式录用,其人事关系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管理,并严格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进行管理、考核与奖惩,则其权利义务由《公务员法》及配套法规调整,不适用《劳动法》。

然而,实践中存在另一类情况。如果所谓的“合同制公务员”实质上是国家机关为满足辅助性、工勤类工作需要,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直接聘用的工作人员,例如部分驾驶员、文印员、后勤服务人员等,他们并未取得公务员身份,不纳入行政编制,也未受《公务员法》管理。在此情形下,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。对此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二条明确规定,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,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,依照本法执行。这为此类人员适用《劳动法》和《劳动合同法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。

综上所述,判断合同制公务员的法律适用,核心在于辨别其身份是受《公务员法》调整的编制内人员,还是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。前者适用《公务员法》,后者则受到《劳动法》体系的全面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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