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一名民政局员工在取车前往单位途中突发心梗死亡,事发前持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。单位认为应认定工伤,人社局却作出不予认定决定。案件经两审审理,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人社局决定,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。
事件回顾
史某系辽宁省辽阳市民政局工作人员。2024年7月17日上午,他在取车前往单位途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。事发前,从6时03分开始,史某一直在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事宜,包括与局领导、同事沟通工作安排。

事发后,辽阳市民政局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,认为史某上班前通过微信处理工作属于“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”的合理延伸,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中“视同工伤”的情形。
然而,2024年10月10日,辽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。史某家属不服,诉至法院。
法院审理:人社局审查不全面
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工伤认定应围绕工作原因展开,并全面审查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。现代工作方式下,职工因工作需要下班后通过微信等方式处理工作已成为常态,这应被视为工作时间和岗位的合理延伸。
本案中,史某突发疾病前持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,人社局未就该行为是否属于工作时间、死亡是否与工作原因相关进行详细审查,也未调查史某平时下班后通过微信工作的惯例,即作出不予认定决定,属于主要证据不足。
据此,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,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。人社局提起上诉后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
案件启示
此案明确了在现代办公环境下,对“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”的认定不应拘泥于固定时间和地点。当职工长期、经常性地在非工作时间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处理工作,并对其生活产生影响时,相关时段应被视为工作场所和时间的延伸。工伤认定部门需结合具体工作情况,全面审查后依法作出决定。
目前,该案已发回辽阳市人社局重新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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